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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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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变

        从交管局了解到,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200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市财政局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2009年度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昨天敲定,今年1月1日后发生且尚未结案的交通事故应按此标准执行。

        据了解,今年度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9423元;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1342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967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4593元;职工平均工资每月3332.5 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

        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农林牧渔业每年28372元;采掘业每年52658元;制造业 每年34095元;电气水生产供应每年72030元;建筑业每年41101元;交通运输仓储邮政每年4572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每年 54489元;批发和零售业每年30968元;住宿和餐饮业每年20384元;金融业每年69862元;房地产业每年37002元;租赁商务服务业每年 22947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每年60818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每年31899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每年21304元;教 育每年44226元;卫生社保社会福利每年43841元;文化体育娱乐业每年43146元;公共管理社会组织每年52602元。

        据分析,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除金融和服务业外,其他行业均比去年有不同程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