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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重庆市公安局交管局公布了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从2009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4月30日24时期间执行。
新标准是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赔偿内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相比于2008年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标准除个别项目外,赔偿金额普遍有所提高。
2008年重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26元,据此,重庆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金”一项的标准(按照20年计算),分别为28.7万余元和8.25万余元。而此前执行的旧标准则分别为27.43万元和7.01万元。